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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以及落实中央、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北京市市委、市政府于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分4章23条,从深刻认识加强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有效发挥审计的保障与监督作用、切实增强依法审计能力、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等四个方面,全面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审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围绕努力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意见》提出了九大重点审计任务。围绕努力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全覆盖,结合北京实际,《意见》提出了九个方面的重点审计任务。即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贯彻落实;推动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推动重大改革措施深化;促进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安全高效使用;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推动履职尽责;推进廉政建设。这九大领域较好地体现了今后一个时期北京审计监督的工作重点,紧密结合了本市的重大战略和中心工作。比如,在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个重大国家战略背景下,《意见》第一条就把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贯彻落实作为审计监督的首要重点,强调审计机关要密切跟踪《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本市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以资金安全性、效益性和使用效率为重点,着力监督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疏解北京菲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加强人口规模调控,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以及推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率先突破等方面的工作成效。同时,《意见》第六条还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独立的工作重点进行强调,这充分体现出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对提升首都生态文明水平的高度重视,也较好回应了社会关切。《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土地、森林、水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质量改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提升首都生态文明水平。
围绕增强依法审计能力,《意见》从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角度提出了六项具体举措。具体包括推进审计规范化建设、创新审计工作机制、创新审计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和全面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这六个方面是审计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审计铁军,切实增强依法审计能力的具体措施。
《意见》在审计规范化建设方面提出了较高要求,强调要注重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细化审计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严格依法规范审计行为;在创新审计工作机制和方式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探索京津冀地区重大项目联动审计机制,共享区域监督成果;及时公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针对大型政府投资建设周期长等特点,《意见》特别强调了建立完善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制度;为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意见》提出了要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为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意见》提出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通过解决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等重点问题,优化审计发展的总体环境,提出了八大举措。即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审计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有效配合;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
围绕新形势下审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意见》要求要抓紧研究完善审计监督协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审计结果运用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审计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特别是针对北京市资源环境保护领域工作的特点和重点,《意见》提出探索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体系的要求。
为维护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意见》同时要求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提供审计资料、数据信息等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废止。《意见》还要求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支持审计干部职业化探索。
整改责任划分是《意见》的亮点。为了提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成效,避免“年年审计年年照犯”、“审而不改”,《意见》特别提出了要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要求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制度。明确了被审计单位作为整改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以及审计机关报告的其他重要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纳入督查督办事项。为了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的重要作用,《意见》提出健全完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在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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